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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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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人员即使签署购房合同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 作者:徐君霞律师    文章来源:http://www.blaw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0-14

案情:奚女士想买房,因其单身,其经过咨询中介看了一套房子,开发商也答复他可以购买该房子。奚女士签署了购房合同,但是事后奚女士发现自己是限购人员,开发商的可以购买要借助一些违法的包装手段,于是奚女士想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虽然,原、被告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是,由于原告系外地户籍,且离异单身,不符合在本市购房的条件,故预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预售合同,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3万元及合同登记费160元,符合规定,应予准许。虽然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二约定,因原告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人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即限购情况属于原告违约,原告应承担50万元违约金,但是,签订预售合同时,原告已告知被告其系离异单身,因此并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情形,被告主张由原告承担50万元违约金并用原告已付款项抵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主张的房款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房款利息损失是预售合同解除导致的原告损失,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承担。鉴于原告系个人,故该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141026日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谈话录音及被告的陈述可见,原、被告签订预售合同时被告已知晓原告系外地户籍,离异单身,且原告已告知被告不可能与前夫复婚,因此,原告不符合在本市购房的条件,即使通过对原告进行所谓的包装即办理假结婚来达到具备购房资格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但双方仍然签订了预售合同,因此,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有过错,且过错相当,据此,原告已付款的利息损失由原、被告按照过错责任分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1010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房款13万元及登记费160元;

  三、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50%的已付款利息,该利息以130,1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自2014112日起计算至2015429日止。

 

律师提示:1.中介和开发商所谓的包装都是违法行为,涉嫌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文件等罪名。

         2.因限购无法办理产证,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3.因限购解除合同后,根据双方过错判决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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