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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时发现被限购如何维权
作者:徐君霞律师 文章来源:www.blaw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26
房屋买卖过户时才发现被限购,买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徐君霞律师 远闻(上海)律所 合伙人 因为房价上涨,国家不断出台限购政策,而且限购政策不断收紧调整,这不论对于买方还是卖方都增加了许多的不便。在上海,各个交易中心对限购政策的执行措施都不同,而且限购政策前置查询并不足够透明和权威,导致许多购房者在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后才被告知被限购,面临不得不解除合同。 案例: 2016年3月原告张先生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出售,想置换一套大房子。出售后上海房产新政出台,要求外地人购房必须交满五年的社保或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持税单到交易中心咨询,交易中心看过税单后答复可以购房。 2016年3月底张先生与李先生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并申请了贷款。2016年4月张先生和李先生按照约定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一个周后,张先生收到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其被限购,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而引发纠纷。 张先生与李先生在中介的主持下多次调解,张先生也打算支付一部分违约金,而且房价已经大幅上涨,但是李先生仍认为是张先生违约,要求其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张先生觉得自己十分委屈,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违约,自己的房子已经出售,自己是真心想买李先生的房子,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并申请了贷款,从没有违约行为。后来多次调解无果。 2016年5月张先生找到徐律师,委托徐律师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徐律师接受委托后,走访了区房产交易中心、市房产交易中心,和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调取了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限购政策前置查询信息不透明等资料等等,拟定了诉讼方案,起诉李先生解除房产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达成了张先生的所有诉请,李先生返还所有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壹万元。
改编自徐律师代理的案例,案号:2016沪0112民初24109号 徐律师观点:这种情况法院还是考虑了解除合同的本质还是因为国家限购政策,并非买方或卖方的原因,所以从过错角度考虑,买卖双方均无过错,故不会轻易适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而是从公平角度去解决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担。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徐君霞律师 上海房地产律师 联系电话:18016320616 上海房产律师 徐君霞律师 手机:1801632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