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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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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交房不合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6

根据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和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房屋交付的前提。《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有权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和居民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九条规定,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前,业主如果办理了收房手续,可能将面临房屋质量缺陷和配套设施不完备的风险。而开发商先行交房是违法行为,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并向主管部门举报。另外,根据预售合同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期限的,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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