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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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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地产律师回答外商在中国能否做房地产开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6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外商在我省境内投资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依法转让经开发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所开发的房产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和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相适应的原则,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0万美元。

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原则上外同须与我省具有三级以上城市综合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组成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可与我省境内的已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企业)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所分配的房地产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三、外商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卖、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与,房地产价格可以随行就市。

四、申办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申办外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独资企业由外商申请,合资、合作企业由中外双方共同申请),报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审查,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准权限向计划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批;以上经批准后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

计划、建设、外经部门在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应尽快批复,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5天。

五、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开发经营项目用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原则上一律采取出让方式,有偿有期限地使用土地,个别特殊情况,也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通过行政划拨使用土地的,在转让时必须补办出让手续。

六、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照我国税法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规定,可申请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根据开发经营项目不同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实行优惠办法,可减免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还可减免部分城市配套费等,上述具体办法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有关金融、外汇、保险、财务、户口以及进出口等其他问题,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应一律提供良好服务。

八、成片开发土地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公布,并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九、在我省境内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规划、设计、资质审查、房地产交易、房产权证等有关事宜,由省建委归口实行行业管理。

十、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侨胞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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