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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首批特邀调解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上海律协评定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徐律师二零零七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经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承办过数百件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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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离婚夫妻在沪争财产该用哪国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6

在上海定居的外籍人士越来越多,由此也产生了不少新型法律问题。比如最近,为一个地下车位,一对已经离婚的美籍华裔夫妇在长宁区法院打了一场确权官司,就很有意思,也让人们对相关法律长了不少知识。

原告刘女士认为,涉讼房屋及车位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被告杨先生则认为,涉讼车位是离婚期间买的,根据美国法律应归他个人所有。法庭根据我国法律“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判决涉讼房产及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女士和杨先生原是一对夫妻,且都是美籍华人。去年1月,刘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长宁区黄金城道上的一套房屋及地下车位为双方共同共有,将产权变更登记到二人名下。但杨先生认为,他与刘女士均为美籍人士,且在美国离婚,财产分割应当按照美国法律处理。杨先生表示,根据美国法律,从提出离婚的那天起,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提出离婚前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同意刘女士在房屋产证上加名,但地下车位是在他提起离婚诉讼后才购买的,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法庭认为,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尽管涉讼地下车库的购买时间在杨先生提出离婚诉讼之后,但这时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地下车位依法应当属于杨先生和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问题。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本案中,原告刘女士为涉案房屋及车位的权属问题向我国法院起诉,但她与杨先生均为外籍人士,案件因此有了涉外因素。审理中,杨先生依据美国法律提出涉案车位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产生了冲突,因此就产生了法官在处理涉案车位权属问题时该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此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起了指引的作用,法官据此适用我国法律,确认涉案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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